小金库钱包|电玩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企业

(试行)》已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第35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深化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岚综委〔2018〕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和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闽国资办〔2019〕9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前款所称的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的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文件✿✿★★,先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但后履行决策程序的✿✿★★,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以及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省和实验区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省和实验区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等✿✿★★。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小金库钱包✿✿★★,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购销标的物与市场同期✿✿★★、同类✿✿★★、同质小金库钱包✿✿★★、同品牌商品价格相比存在明显不公允✿✿★★。
(五)签订虚假合同✿✿★★,购销虚假产品或者服务✿✿★★,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八)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三)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
(五)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八)投资✿✿★★、并购后未积极行使或正确行使相应股东权利✿✿★★,未按有关方案开展工作✿✿★★,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或对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止损措施✿✿★★。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作✿✿★★、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或不公允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五)负责尽职调查或可行性研究的业务部门✿✿★★、审查或风险控制部门未履行尽职责任✿✿★★,未及时✿✿★★、公平✿✿★★、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揭示风险✿✿★★、故意隐瞒重大风险✿✿★★,影响审批决策判断✿✿★★。
(七)金融业务合同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管和风险评估✿✿★★、隐瞒✿✿★★、谎报金融业务风险✿✿★★,未及时有效防范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八)发生损失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全及追偿✿✿★★,对保证✿✿★★、抵押✿✿★★、质押项目的保全✿✿★★、追偿✿✿★★、处置不履职✿✿★★、不尽职✿✿★★。
(九)从事股票✿✿★★、期货✿✿★★、债券✿✿★★、基金电玩网✿✿★★、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缺乏风险管控✿✿★★、止损的制度及措施等✿✿★★。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八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小金库钱包✿✿★★。
(二)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电玩网✿✿★★。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企业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企业损失在500万以上✿✿★★;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小金库钱包✿✿★★。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电玩网✿✿★★,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超过半数人员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谎报或不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小金库钱包✿✿★★,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电玩网✿✿★★,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也可处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20%-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2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或部分中长期激励收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等处罚✿✿★★。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二条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或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和其他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五条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免职✿✿★★、降职处理的✿✿★★,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除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等✿✿★★,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组织实施✿✿★★。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由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区国资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区国资局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区国资局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九条区国资局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或提供的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分类处理和督办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整改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对各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一)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电玩网✿✿★★,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完成区国资局和纪检监察✿✿★★、组织✿✿★★、财金✿✿★★、审计等单位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现代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及规章制度✿✿★★,明确内部监督机构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完善防范✿✿★★、预警违规经营投资风险的相关机制✿✿★★。
第四十三条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小金库钱包✿✿★★、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负监督职责✿✿★★,形成联合实施小金库钱包✿✿★★、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应及时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指导区国资局和企业对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监督指导区国资局和企业对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财金✿✿★★、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查处企业经营管理✿✿★★、财政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用工✿✿★★、金融业务监管等方面的违规投资行为✿✿★★,企业应尽报告职责✿✿★★。
第四十七条负责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责任追究过程中✿✿★★,收受贿赂电玩网✿✿★★、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违纪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八条负责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及聘请参与调查的中介机构✿✿★★、专家与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对掌握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开展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处置工作✿✿★★,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根据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情况✿✿★★,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区国资局或所出资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可以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企业申诉✿✿★★。区国资局和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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